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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16/2025-00015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司法,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2-15
文号: 〔2024〕灌南行复第11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灌南行复第110号 申请人:解某。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

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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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灌南行复第110

 

申请人:解某。

被申请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申请人因为宣传安装美的光伏实际并非美的光伏问题拨打几十个12345热线希望协调拆除光伏电板被申请人针对12345省市县三级平台工单编造事实做出虚假回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12345平台回复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下旬,东海居民尹某(地址东海县白塔埠镇机场村)通过12345反映:聚某公司在其屋顶上安装光伏电站,现在对其安装不满意,认为受到司欺诈,要求聚某公司拆除其屋顶上的光伏板。                                

接投诉后,被申请人立即派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经了解,2024年3月份,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聚某公司和尹某达成协议,聚某公司租用其屋顶安装光伏电站,该电站一共安装134块光伏板,每年可享受固定租金收益15元/板/年,合计2010元。初装费加业务费一共是650元/板,合计87100元。同年5月份施工完毕,并入电网。3月份刚申请的时候市场初装费是500-550元/板,从5月份到现在,市场费用也是水涨船高,现在是700-800元/板,协商到现在,该户要求更改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该纠纷系合同纠纷,非我局管辖职能,已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申请人和聚某公司之间系租赁关系,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求,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申请人和聚某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申请人和连云港市聚某公司是一种合同纠纷行为,不属于消费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情况说明》;

2.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45投诉最终答复表

3.灌南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

4.企业资料查询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聚某公司就租用屋顶安装光伏电站一事,发生纠纷。2024年10月28申请人通过12345反映:聚某公司注册地址虚假。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该投诉系重复投诉,经了解,2024年3月双方在中间人介绍下达成协议,聚某公司在房屋顶上安装光伏并向其支付报酬……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职能。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与上述规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